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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综合保险计划

作者:heppo    欧洲旅游来源: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5
 

    1.被保险人资格。《农业保险法》第15条规定:“任何在塞浦路斯专职或兼职从事农业的个人或单位,包括本人直接经营、家庭成员经营、或以合伙公司形式间接经营,也不论是否务农构成主要职业”都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2.保险作物。根据《农业保险法》,部长委员会负责确定强制参加保险的作物。强制保险的作物是谷物、桔类、落叶水果、蔬菜。目前的保险作物范围已扩大到葡萄、饲料作物,农民还要求开展蔬菜、胡桃、榛子、亚热带水果,如香蕉和鳄梨保险。

    农业保险计划承保面积约为塞浦路斯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但这三分之二面积的产值仅占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农业保险计划下个目标是开展蔬菜和亚热带水果保险,这样,保险的覆盖面可扩大到四分之三的耕地,承保岛内农业产值的80%,一旦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农业保险将对稳定农民收入和国家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3.保险风险。法律规定保险风险范围为:锈病、雹灾、冻灾、干旱和洪水以及其它部长委员会确定的风险,保险提供产量和质量损失保障。

    现行计划的保险风险如下:锈病:谷物;雹灾:谷物、落叶水果、葡萄和桔类;干旱:谷物;冻灾:葡萄和桔类。

    法律规定下列损失不属于保险补偿的范围:过季节或在非适宜地区播种保险作物所致损失;木本作物在开花时的损失或葡萄花蕾损失;旱作农业不足最低规定面积的损失;灌溉作物不足最低规定面积的损失;面积单位内不足最低棵数(指树)所造成的损失。收获后或在正常收获期后的作物损失。

    农民不断要求扩大保险风险范围,特别是要求把冻灾、暴风雨、涝灾和过度高温作为保险风险。

    4.保险费率、保费收取及保费分担。《农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交纳保费。费率由农业保险机构厘定,经部长委员会批准实施。不同作物品种,不同农民类型或不同地区费率不同,法律同时规定农民所交纳的保费不得超过保险作物毛收入的4%。过期交纳保费减免30%应得的赔款。

    1985年实行的费率如下:食用葡萄、大麦和落叶水果为2.5%;酒用葡萄和小麦为3.0%;杏类为1.25%。谷物作物保费由粮食委员会从收获后应付农民的款项中扣收。出口水果,如食用葡萄和桔类的保费通过出口商收取,酒用葡萄主要售给私营和合营加工商,保费则必须从支付给农民的款项中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3%,农民负担67%。目前,向农民收取的保费平均为被保险作物产值的1.7%,其中政府补贴0.9%,这种保费分担比例,农民负担得起又不给政府预算带来沉重压力。

    5.定损。所有上报损失都由评估专家确定,所有评估专家都是经塞浦路斯国内或希腊培训的农艺师、农学家。如果发生雹灾损失,生产者必须在6天之内提出索赔;如果发生冻灾损失,至少在收获前15天内提出索赔;干旱则在村或地区宣布遭受干旱灾害后10天内提出索赔。索赔书通常提交农险公司村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通知该村或地区的巡视员。

    定损后,评估结果张贴在村中心,供有关农民了解情况,如果不同意定损结果,可在5天之内提出重新评估,并交纳一定的费用。重新评估由农险公司定损主管或两名评估专家负责完成,他们所作出的定损结果为最终定损结果。所有定损都采用肉眼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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