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适合户外冒险的特种保险出台。
在保险方面,李仲广认为相比以前已经有所进步,但保险保额很低,身亡能获得几万元赔付,意外伤残或者受伤治疗能拿到的钱并不多。这也导致了一个无奈的事实,一旦有外国“驴友”在中国进行旅游时发生意外,他们第一个反应便是希望能把他们尽快送回自己的祖国,因为在那里有完善的保险体系和旅游保障制度。多数外国人都不奢望在中国能得到多大的赔偿。
从现有的法律来看,“驴友”探险活动没有监管主体,旅游部门想对其进行监管也于法无据。法律专家认为,“驴友”探险频频遇险,其监管“真空”问题亟待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2009年,被称为“中国驴友第一案”的南宁“驴友”死亡案二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包括领队在内的12位“驴友”均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12位驴友补偿死亡驴友骆某共计2.5万元。这表明即使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则设定了互助义务,如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则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在北京的一起“驴友”死亡案诉讼中,法院终审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活动参加者对此知情但仍然愿意参加,表明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从这些不同的判例来看,死伤者是否获得赔偿,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为自助游制定法规与行规也成为了广大“驴友”的强烈呼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两次大的浪潮,第一次以入境和团队游为主,时间大约追溯到1993年我国实行双休之前。在那之后,尤其是1999年开始实行“黄金周”之后,中国旅游业又迎来了第二次浪潮——国内游的发展。自助游也是在那个时候在我国逐渐兴起。
其实,早在1987年左右,我国就由全国人大牵头第一次来拟定一部旅游法,但之后却没有进展。到了1993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旅游法的起草,但最终也没有出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筹备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拟定,尤其针对散客的管理也会涉及到,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旅游公共服务。
“以前修订旅游法是没有大众需求,现在再来制定是因为国内旅游兴起来了,我们每个立法者都能感受到旅游业就在身边,这对推动这部法的出台是有帮助的。正式出台可能还要等一两年。”李仲广分析道。
没需求不等于没必要。现在,我国游客的规模已经突破了20个亿,到2015年将会达到30个亿这样的规模。一部成熟完善的旅游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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