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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长城景区严重依赖门票收入致产业链匮乏

作者:heppo    旅游资讯来源: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30
 

  自1957年八达岭长城对外开放以来,新中国长城的保护和开发已经历时半个多世纪。1987年,长城入选世界文化遗产。长期以来,由于复杂的时代背景,以及滞后的理论创新,长城现行的保护理念和开发思路,与世界遗产模式较多相悖,致使各大长城景区陷入保护和开发的“双误区”,深层次的开发潜能处于昏睡状态。以世界遗产的区域发展的视野,重新评估长城保护和开发,成为未来“十二五”时期迫在眉睫的战略性的新课题。

  长城不是Great Wall

  长城的英文译名Great Wall,其实是并不严谨的错误译法。因为,长城是城镇(town),而非“墙(wall)”,不是个体的文物,更不是所谓的不可移动文物,而是完整的文化遗产系统。

  作为世界遗产,长城是典型的中国古代边塞城镇(建筑群),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对“建筑群”的定义,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所谓的关隘、敌楼、烽火台等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屯军地、生活地、物资供给地、边贸交流地,和多民族不同民俗传承一起,构成中国古代边塞交流和军事防御的文明系统。

  比如大同镇,明代九边重镇之一,据《三云筹罝考·大同总镇图说》记,大同镇先后修大边、二边516.3里;内五堡、外五堡、塞外五堡、云冈六堡等主要城堡72座,边城776个,火路墩833个。大同镇的治所,在今大同市,辖八卫、七所。

  明永乐三年,明成祖饬令兵部:“择水草便处立市,俟马至,官给其直即遣归。”由此,主要的长城城镇又成为陆路边贸商镇,如大同镇的“得胜堡”就是当时全国最大的边贸口岸“马市”,以银购马,与边疆少数民族互市。

  从古代军事角度来说,长城是“城镇防御”,并不是“城墙防御”,长城的分布区域并非“一条线”式的线性展开,而是以黄河流域为轴心,呈现出西部狭窄、东部辽阔的带状楔形区域分布,东部南北最宽处从北纬33.5°到51.0°,纵跨17.5个纬度,东西从东经86°到125°,横跨39个经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内蒙古、河南、山东、辽宁等大部,以及新疆、青海、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浙江等局部,各地长城总长度50000公里以上。由此可见,自古以来,长城就不是一堵墙、一个个烽火台,而是一座座的防御城镇;万里长城也并非绵延万里的一堵墙,而是由众多边塞城镇组合而成的防御区域。

  根据旅游资源的类型,长城可分为5类景观建筑群:沙漠景观、高原景观、平原景观、山地景观、滨河(海)景观。

长城保护的重心不是护“墙”
从遗产保护的角度讲,长城应该做边塞城镇的系统保护,全面而又系统地保护包括长城城墙在内的区域城镇,做一个又一个区域城镇的“片”保护,绝不是一个又一个烽火台、敌楼等等的“点”保护。长城保护的重心要放在护“城”,要做好边塞古城镇的整体规划和系统保护。

  2006年,《长城保护条例》颁布,规定“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此处,护“墙”的色彩过于浓厚,和文化遗产理念并不完全吻合。

  经过近年来的具体实践,这个规定有两点需要迫切的补充:第一,作为遗产建筑群,长城关隘周边一定范围以内,以及地下部分,也应该列入长城范围之内,长城应该做古城镇的区域保护;第二,长城区域民族民俗的文化传承,和长城保护不可分割。遗产保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存续传统文化和民俗习惯。长城的文化传承,不应是重建碉堡、敌楼、城墙,而应该是基于中国传统的边塞文化、多民族交流融合,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古代民族民俗的传承资源。

  因此,长城的文化保护,不是个体文物(墙)的保护,而是文明系统(民族民俗)的保护。比如,我国的长城最多地区,是陕西榆林。榆林地处河套之南,黄土高原和草原的接壤区域,不仅建筑群景观丰富多彩,而且,民族民俗多样。

  由于长期以来,囿于“长城是个体文物”的误区,长城保护偏离了城镇保护和系统保护的原则,局限于城墙修缮的狭隘方面,造成了周边古城镇破败,民族民俗凋零。

  比如,丹东修复虎山长城仅1000多米,花费2000多万。按照个体文物的保护思路,整个明长城全长7000多公里,修墙的费用大约在700亿~1000亿元人民币,如此,长城(墙)的文物修缮目标,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是不折不扣的“烧钱误区”,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很大的负担。

  2006年,卫星遥感测定,北京地区长城“完好率”是16.6%。在未来20年,做好现有“完好”长城城镇的遗产保护,将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区域开发融合起来,完全可以摆脱既有长城保护的烧钱误区。


开发:淡化“关”,突出“城”
《长城保护条例》对长城开发的原则定为“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相关规定主要有四:1、安全状况适宜参观;2、建设控制地带;3、符合长城规划;4、游客人次不能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总体而言,该条例对长城开发的法律空间是积极的,也是建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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