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同时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看到这个规定,大家都会心一笑,制止公款旅游一直在提倡,好像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曾经什么时候允许过似的,现在突然非常新鲜似地出台了这个规定,于是,大家觉得有必要会意地一笑;责任追究不到位,规定再多,还一样。
近年来,一直对公款出国境旅游处于高压势态,然而,这次又专门下文,一般老百姓的想法是,肯定这股风又非常之甚,到了非抓不可,非煞不可的地步。此前有多少公款旅游出国境旅游,结果都化解了,当然也有许多没有化解的,那实在是过分得让领导面子上说不过去。化解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借口学习考察、有的借口走亲访友、有的假借因私旅游,不一而足,仅这几个理由就可以逢凶化吉。
从实际治理的情况看,上级调查和整治多是听汇报、报报表,这当然也是一种方法。然而,这都是一种事后的方法。这种方法更便于下级部门或领导进行调整报表和汇报。一些公款出国境旅游也好,学习也好,多是上级安排的考察,当调查和整治时,多以上级安排为理由,由于资金和费用不是发生在本单位就没事似的。上级是谁?谁允许的?特别是阳光工资后,钱不好发,但旅游可以,但摄于政策的不允许,只好以考察为名,帮助企业联系业务为名,这样,一切迎刃而解。
公款出国境旅游不行,我以为,凡是公款,岂是出国旅游,哪里旅游也不行。而一些单位或部门,还用拉动内需为借口、红色旅游为幌子,变相地在国内外进行公款旅游。我想,这也是一种不正之风。因此,要警惕变相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调查、考察、学习、看女儿、走亲戚等。从去年的整治情况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有,但能过关,原因有:一是办因私护照过关。因为因公的护照非常之难,于是,变通的办法就是办因私护照,再于是,一查没有因公护照,上级一看因私,就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二是帮助企业联系业务或项目为名过关。当上级或领导知道有人出国,下来一了解,原来是为项目出国,于是不管真假,帮助企业是好事,还不要单位出钱,何乐而不为,一箭双雕。三是以上级部门组织安排为借口过关。一些领导干部是由上级部门组织,由于不花本单位钱,又是上级组织,好像上级组织就没事了,花谁的钱,个人的?肯定不会,还不是纳税人的钱,谁给的权力?到最后,什么事也没有。当然,也有极个别发生因公款出国境旅游而受处分的,不是有在镜头前又是唱又是跳的,不是有报销不公而发生争吵的,不是有在国外出事后被查处的,那都是因内讧或突发意外才暴露的,否则,我想通过正常途径调查还是难以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