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旅游了一趟回来后,发现旅游时遇到的旅游质量问题,90天内投诉也不算晚了。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最近公布了《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根据这个 “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旅游投诉有效期从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如果投诉事项比较简单,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记者 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