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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强制消费将受重罚 法制终于对侵犯旅游者权益行为出手

作者:heppo    旅游资讯来源: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8
 

    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高罚50万

    趁着长假,市民辛扬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港澳五日游。抵港后,导游便带大家在香港游览,之后就安排大家到一些金店、名表店以及纪念品店购物。当时随行的十几个人几乎都没有购买的意思,看到这个情形,导游脸色立刻变得非常难看。辛扬说,无奈之下打算买点小纪念品“混”过去得了。但是由于导游对大家的消费很不满意,一直没有要离开的意思,而是带着大家一个店挨一个店地逛,直到大家消费了一笔不小数额为止…… 这样的遭遇,恐怕每一位随团外出旅游的人可能都遇过。

    现状:多数市民选择妥协

    在现实中,市民在旅行中遇到类似强制购物情况都是如何处理的呢?记者采访中发现,对于旅游过程中曾经遇到的不愉快,很多市民都表示,虽然有很大抱怨和不满,但是也都知道这是旅行社及导游的“潜规则”,因此,往往抱着“能忍则忍”、“买点东西混过去”的心态选择了向潜规则妥协。

    “有一次我们去云南旅游的时候,每到一个地方导游都会让大家下车购物,我们觉得不想买东西就没有下车,谁知导游就不高兴了,不但不管我们了,还说一些难听的话。于是我们都下车买了些东西,花点钱就花点吧,旅游是件开心的事,我们也不想因此跟导游弄得不开心,找些不必要的麻烦。”市民刘女士说。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说:“旅客途中可能的确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但是真正反映到我们这里的还真不多。”他分析说,主要原因还是很多市民的维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即使在旅途中遭遇到了“潜规则”,但是却并没有反馈到相关部门,他们的“忍气吞声”也带来了某些不良旅行社及导游的肆意妄为。“一旦有游客投诉的话,我们都会严格按照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事先签订的旅游合同做出相应处理。”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规定:强制购物最高罚50万

    “潜规则”毕竟摆不到桌面上。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旅行社对游客实行强制购物是不被允许的,在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旅行社条例》中对此有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28条明确规定需要在旅游合同中包含“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让游客在签订合同前就明确本次旅途需要承担费用以及需要参加的购物点,不被无良旅行社“忽悠”。《新条例》同时规定,若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建议,游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上的具体内容,有关购物场所、购物次数以及停留时间等细节一定要在事先沟通好并体现在合同中。这样的话,一旦遭遇潜规则,可以依据合同进行维权。并且,如果市民选择的烟台的旅行团,在外出旅游时遇到强制购物的情况,可以随时拨打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6270842进行投诉;如果是旅游地导游进行强制购物,可以直接在旅游地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

(记者 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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