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贺某从四川老家乘坐本市某集团公司的旅游巴士来沪途中,因车祸身亡,其父母来到本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及其公司赔偿。昨天,闸北法院判决贺某家属获赔71.15万元的。
今年7月13日,本市某集团公司雇员孙某驾驶该公司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沪渝高速安庆段行驶至沪渝高速安庆段下行线610KM+550M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赣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致使赣车侧翻后,沪车又冲撞到中间隔离带上,造成沪车乘坐人贺某当场死亡,赣车和沪车内均有多人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驾驶沪车行驶至事发段,时值大雨天气、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其高速行驶与同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应能及时发现和避让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车辆,而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碰撞到前方车辆尾部。孙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赣车驾驶员和贺某在内的其他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审理中,贺某父母认为,因交警部门认定沪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沪车驾驶员及雇主本市某集团公司赔偿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物损费合计94.38万元。本市某集团公司则认为,涉讼沪车驾驶员孙某事发当日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孙某对外承担,现对事发经过及事故责任无异议,同意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勘验、调查后,在汇总、分析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故孙某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孙某系本市某集团公司雇用的司机,当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伤,本市某集团公司自愿承担孙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本市某集团公司赔偿贺某父母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7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