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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征求意见 旅游消费赔偿将大幅度提高

作者:heppo    旅游资讯来源:旅游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8
 

        近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对擅改行程、强迫购物等目前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作出了更具体的约束。此举对旅游市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无论是对旅游消费者,还是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都能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更有利

        与1997年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多项赔偿条款,赔偿金计算基数也从“违约金”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这意味着旅游赔偿额将大幅提升,游客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点击】新《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而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则为:“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多项赔偿条款: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

【解读】“这是新《标准》最大的亮点。”对旅游法律法规颇有研究的律师唐柯说,赔偿金的基数从违约金提升到全部旅游费用,意味着旅游赔偿额将大幅提高,这无疑更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维权。

从业者:素质要求更高

        除了赔偿外,新《标准》所增加的条款还集中在加强对导游、领队在行程中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的约束方面,这对提升旅游从业者的素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点击】新《标准》中的第十条规定:“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则为“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解读】如果游客发现导游(领队)在行程中所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就可以根据此条款向旅行社提出索偿。“因此,旅行社除了要求领队、导游在行程中严格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外,还需在日常加强对其关于服务标准的培训及监督。”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标准》对提升导游、领队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将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证作用。

市场:发展更规范

        新《标准》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力,促使旅行社往规范的方向发展,一旦敲定落实,无疑会让旅游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

【点击】在新《标准》中,第十二条规定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即“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在现行的标准中,相关条款为“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解读】同一条款,新旧对比,区别在于主语不同,旧者为“导游”,而新者为“旅行社”。“小变化背后有大文章。”四川康辉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孟友说,管理层面从“导游”上升到“旅行社”,对于经营者的要求更具体了。

        当前,四川旅游市场还存在散、小、弱的现状,“新的赔偿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将要求旅行社越发严格地按规矩办事,无形中有利于四川旅游市场的优胜劣汰,使旅游市场的发展更健康、更规范。”孟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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